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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某某,住贵州省望某某**街道****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窜至贵州省望某某王母街道**路**斜对面将王某某所有的一辆白色雅马哈踏板车盗走,该摩托车的车架号为LYMTJAAF1KA0****,发动机号为19055****,车牌号为贵E****4,该摩托车被望某某公安局从被告人陆某某处扣押。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8455元;

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窜至贵州省望某某王母街道办老油库附近**修理厂门口,使用接线发车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ZY****-15型轻便摩托车发动后盗走,该被盗摩托车车架号为LYMTJAAF2JA******,发动机号为1801****,该摩托车被望某某公安局从被告人陆某某处扣押。经鉴定价格为8010元;

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窜至贵州省望某某王母街道**路**早餐店门口,使用接线发车的方式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之威牌踏板摩托发动后盗走。被盗踏板摩托车架号为LYMTJAAF1KA0****,发动机号为19055****,该摩托车被望某某公安局从被告人陆某某处扣押。经鉴定价格为3420元。

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在望某某王母街道办事处**路**早餐店门口盗窃摩托车后,窜至贵州省望某某平洞街道办**村**组甘某某家门口,使用接线发车的方式将甘某某停放的红色雅马哈摩托车发动后盗走。被盗摩托车发动机号为1813****,车架号为LYMTJAAE4JA02****,该摩托车被望某某公安局从被告人陆某某处扣押。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8261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盗窃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甘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1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具有坦白、盗窃所得财物已全部追回、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露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0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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