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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2********,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并于201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9时10分左右,思南县道路运输局工作人员李某某、荆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简某某五人驾驶制式车辆,着思南运管的正式服装在思南县鹦鹉溪镇大水溪村高速桥下的公路上开展道路运政稽查工作时,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贵D****8别克小型客车从张家寨往沙沟方向行驶,行驶至鹦鹉溪镇大水溪村高速桥下的公路上时,被思南县道路运输局工作人员拦停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夏某某强行冲撞在其车辆前面的工作人员,并将车强行开走,导致正在执行公务活动的执法人员李某某被其车辆刮倒在地,并致李某某的左手、左脚等处受伤。

2019年10月23日,夏某某到思南县公安局鹦鹉溪派出所接受讯问。2019年11月3日,李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夏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九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涛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至思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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