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调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董某某,**,**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同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同月**日被**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道路右侧沟内,被交警当场查获。
同日,经经**固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为**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酒精定量检测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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