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27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住三原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陕A****3号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阎某某润天大道壳牌加油站北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马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53.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王**、田*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小莉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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