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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热某某,男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8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乐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2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犯罪地在城东区,且本案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该院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月3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牌号为青A****号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西宁市城东区博文路延伸段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西宁市康南小学门前处(限速路段,限速20km/h)时,因车辆失控驶入道路西侧将在人行道内步行的行人才某某撞倒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并造成车辆及学校围墙受损的交通事故。

被害人才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28日10时许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与所属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2019年5月20日,经甘肃省天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甘天司鉴【2019】第19050LT3司法鉴定意见书:牌号为青A*****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转向系统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照明系统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发生事故前的车速范围为37.4km/h-39.1km/h。

2019年6月27日,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东大队出具的6301021201900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次交通事故中驾驶人马某甲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经检验鉴定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在夜间行经下坡路段超速行驶,采取制动措施时制动失效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马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才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2019年5月24日,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宁)公(交)鉴(法病)[2019]0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才某某系胸腹部、脊椎与脊髓复合型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及交通事故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刑事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呼气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情况说明、汽车维修营业执照、司机雇佣合同、康南小学维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仲裁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安某某、梁某某、马某乙、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省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天司鉴【2019】第19050LT3;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19】545号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宁)公(交)鉴(法病)字【2019】020号尸体检验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萍

   2020121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303****;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拾伍份;

4《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贰份;

5《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附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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