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院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3713211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县****埠**号,现住址:甘肃省西和县**乡**村。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西和县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于2020年0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徐**饮酒后,无证驾驶甘EH****号普通货车载着同事郑**和管**行驶至西和县**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0.16mg/100ml。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目无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九龙
2020年05月12日
附:1、被告人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案卷壹册;
3、审讯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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