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男,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县**乡**行政村**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17时30分许,在西华县华泰办事处金楼行政村李国器自然村,被告人李**因村内道路施工问题与施工人员发生纠纷后华泰派出所民警驾驶警车身着警服到达现场处警,对李**亮明身份后李**不听劝阻,民警在对其强制带离过程中李**激烈反抗拒不配合,并把处警民警童威的胳膊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李*、孙**的证言;
3、 视频资料;
4、 伤情鉴定意见书、照片;
5、 出警经过、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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