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乡县**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址同上。2020年2月2日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西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未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4时50 分左右,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其陕**号小型轿车沿西乡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段(**路段)时,遇民警在此设置卡点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武某某拒不听从民警劝阻被查获。案发后,民警依法对武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提取了血样。经陕西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虽为初犯,但在疫情期间据不配合检查,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清清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住西乡县**街道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50917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