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西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霍某某,*,****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住**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在**省**县**网吧*楼*号包间内,被告人霍某某与李某某(被害人)上网后在包间内睡觉,被告人霍某某趁李某某熟睡时,将李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IphoneX手机盗走,并藏于包间座位垫内。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盗手机返还李某某。
****年*月**日,被告人霍某某在**县**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手机收据与返还笔录等相关书证;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霍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照片与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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