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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镇**街**号。因为吸毒,于2019年10月30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25日被融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融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当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通过使用被告人何某某出资的人民币300元,李某某从柳州市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21时许,在被告人何某某位于融安县**镇**街**号的四楼房间内,被告人何某某和李某某一起制作吸毒工具“壶子”后,二人使用“壶子”的方式共同吸食所购回的甲基苯丙胺。次日8时许,莫某某到场后,被告人何某某和莫某某、李某某在该房间继续共同吸食,直至只剩余部分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0月12日11时许,在被告人何某某位于融安县**镇**街**号的四楼房间内,被告人何某某和莫某某通过使用“壶子”的方式将国庆节余下的甲基苯丙胺共同吸食完毕。

3、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在被告人何某某位于融安县**镇**街**号的一楼大厅内,被告人何某某和李某某通过使用“壶子”的方式将现场的甲基苯丙胺吸食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允许他人在所管理、控制的场所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东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融安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3、随文移送被告人何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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