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号,务农,群众,有前科,2009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蕉岭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龙马牌中型货车(已扣押)在福建省上杭县、武平县、广东省蕉岭县实施盗窃六次,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798元,销赃得款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曾某某驾车到上杭县临城镇**村**大桥附近,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处两辆铲车上的4个蓄电池盗走。后在武平县**镇**路桥底下将盗得的4个蓄电池以300元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经鉴定:被盗的4个蓄电池价值1270元。现电池未追回。
2、2019年11月上旬,曾某某驾车到武平县**镇**园被害人刘某某的工地上实施盗窃,盗得钢模一根。
3、盗窃钢模后几天,曾某某又驾车来到武平县**镇**园刘某某的工地上实施盗窃,盗得钢管一根。后在武平县的**镇的**县道将两次盗得的钢模及钢管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 。2020年1月14日,武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现钢管及钢模未追回。
4、2019年10月29日,曾某某驾车到蕉岭县蕉城镇**新城**大道的**公园,潜入蕉岭县**局的**号游船上,将船上的3个风帆牌蓄电池盗走,后在武平县城的**路口的桥边,将盗得的3个蓄电池以200元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经鉴定:被盗的3只蓄电池价值702元。现电池未追回。
5、2019年10月30日,曾某某驾车到蕉岭县蕉城镇**新城**大道的**公园,潜入蕉岭县**局的*号游船上,将船上的4个风帆牌蓄电池盗走,后在武平县城的**路口的桥边,将盗得的4个蓄电池以300元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经鉴定:被盗的4只蓄电池的价值936元。现电池未追回。
6、2019年11月13日凌晨四时左右,曾某某驾车到蕉岭县蕉城镇**新城**公园,潜入蕉岭县**的**号游船上,将船上3个风帆牌蓄电池盗走。曾某某驾车离开,途经蕉岭县蕉城镇**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3只蓄电池价值1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丘晓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物品:货车一辆、拖鞋一双、螺旋桨一个、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蕉岭县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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