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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县人民检察院

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刑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2********601X,山西省**市**县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县**乡**村。2019年9月22日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酒后跑至**县**乡泓乐饭店,无故打砸饭店内餐车、桌椅。在饭店工作人员蔺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郭某某对其劝阻时,又持凳子将曹某某、郭某某打伤。经鉴定,曹某某、郭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晓红

2020年1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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