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缓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原判决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楚某某共有四次盗窃行为。
1、2019年2月21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楚某某在麻山小桥某批发部盗走叼嘴巴牌槟榔2包、黄芙蓉王牌卷烟2包、红利群牌卷烟4包;
2、2019年3月12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楚某某在麻山交警队附近的某批发部盗走黄色芙蓉王牌卷烟1条;
3、2019年9月26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楚某某窜至湘东区**镇**街,在腊市街开发鞋店盗走1双棕色皮鞋;
4、2019年11月4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楚某某窜至湘东区**镇**街,在腊市街开发鞋店盗走1根黑色皮带。
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64元。被告人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二年内四次盗窃他人财物,属于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累犯、坦白、主动退赔及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玉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楚某某现被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补充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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