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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萍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住湘东区**家属楼**室因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9年3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湘东区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2019年11月9日因对被告人主观犯意方面事实不清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在网吧浏览百度网吧时发现有“贴主”发贴称有国外血腥杀人视频,在帖子中留言可以私发。为此彭某某就在贴子留言区写下自己的百度贴吧账号“一步错步****”(注册电话1470999****),意思就是想下载观看。2019年2月7日晚,彭某某打开自己百度网盘收到他人分享下载视频的网址,该网址是个解压器,需要解压密码,彭某某又向贴主询问密码,得到密码后解压出9个视频在电脑桌面,彭某某就将这九个视频复制到自己百度网盘中。2019年2月26日湘东公安分局通过彭某某百度网盘成功下载6个视频,总计78.5M,同年2月27日送萍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检查对比后确定5个视频为暴恐音视频中的暴力血腥视频。被告人彭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视频审查意见、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出于个人不健康心理,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的血腥视频,而予以下载观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期一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震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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