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村**村。因涉嫌非法侵宅罪,于2019年8月30日因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1月22日晚23时许,因与本村村民王某某有矛盾,遂进入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庞王行政村王庄王某某家中,并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并毁坏其物品,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属轻微伤(一级);被毁损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225元。2012年2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8月29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毁物品所作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孟某菊等人证言;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桑丽
代理检察员杜凯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行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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