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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莲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莲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赌博罪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同案犯朱某乙、朱某丙、曾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将赌场搬至莲花县湖上乡**村**山上一空地,以“勾豆子”形式坐庄进行赌博。这一场庄家共十二成,每成均派了一千元,共计一万二千元庄钱。现场由被告人朱某甲做“宝官”,负责勾豆子;同案犯刘某丁负责做“宝令”,负责配注。现场参与赌博人数达二十多人,赌博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最终庄家输了一万五千余元。

2、2019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同案犯朱某乙、朱某丙、曾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将赌场搬至**镇**村**处,以“勾豆子”形式坐庄进行赌博。这一场庄家共十成,每成均派了一千元,共计一万元庄钱。现场由被告人朱某甲与同案犯朱建冬、刘某丁轮流做“宝官”、“宝令”。现场参与赌博人数达二十多人,赌博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最终庄家赢了八千余元。

3、2019年3月2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同案犯朱某乙、朱某丙、曾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将赌场搬至莲花县良坊镇**村**一老屋中,以“勾豆子”形式坐庄进行赌博。这一场庄家共十六成,共计一万六千元庄钱。现场由被告人朱某甲与同案犯朱某乙轮流做“宝官”,负责勾豆子;同案犯朱某丙负责做“宝令”,负责配注;同案犯曾某甲、刘某甲等人负责望风。现场参与赌博人数达二三十人,赌博输赢上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小雄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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