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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莎车县院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麦某,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住新疆莎车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02时40分许,被告人麦某醉酒驾驶新Q**牌号的白色“XX”牌小型轿车,从莎车县***行驶到*****警务站前面时,被执行任务的警务站民警发现而抓获。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2019】-****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上认定,麦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9.8毫克 /100毫升。鉴定结果送达被告人麦某后,被告人麦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结果无提出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驾驶人员身份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能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1个月10天拘役,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莎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热娜克孜·吾布力        

助理检察员:艾斯卡尔·买买提  

                        2020330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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