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范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某,住范某***乡**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范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范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日19时00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J*****长安牌小型轿车沿范某西白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范某***乡***门口处时将步行的魏某某撞到,造成魏某某当场死亡,豫J*****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4月22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胡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拔打110、120电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酒精测量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范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晓坤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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