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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9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粤093****拖拉机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X***线+13KM路段被电白交警大队设卡查获,经检验林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4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志军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联系方式1372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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