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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诉〔2019〕** 

  被告人麦**,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3***,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住新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英吉沙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英吉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麦**下午在**乡**村**前面的烟酒店喝酒,后20点20时许,被告人饮酒后无证驾驶新Q****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后门前路段撞到与自己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车后侧造成事故,后被高速公路巡警盘查发现酒后驾驶,并将被告人麦**提移交给英吉沙县交警大队民警,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

2).破案笔录;

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察笔录,指认照片;

5、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犯罪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麦**判处拘役3个月至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布亥力切·艾木孜

努尔艾力江·阿卜杜热依木 

2019年12月11

附:1. 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一并移送。

2. 被告人现在在家。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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