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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芮检检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现住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因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与其前妻刘某乙发生纠纷,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朋友王某某开着白色车顶带有货架的三棱牌越野车(晋A****V)来到风陵渡,次日凌晨1时,被告人刘某甲开车来到**村被害人刘某乙家门口,开车将停放在刘某乙家门口的小货车、卷闸门及大众牌小轿车撞坏后驾车离开。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车辆及卷闸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69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协议书及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损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将依法提交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芮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永召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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