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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芦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某某芦溪镇高楼村大龙口**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芦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郁某某欲将其岳父易某某位于高楼村虎形里山场自留山改造为油茶林,于是在未办理林业相关部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携带自己的柴刀将虎形里自留山上的5株林木砍伐掉,其中三株为樟树。伐倒樟树后,其将树干背回家中,并砍成了柴干存放于柴房。根据芦某某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郁某某非法砍伐的三株樟树为香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被告人郁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向芦某某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现场指认照片、村委会证明、芦溪派出所证明;

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及专家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三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郁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建良、汪丽红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1525055****)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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