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腾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8********,*族,**文化,中共党员,系腾某市****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某市,住云南省腾某市**镇**村委会**组**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腾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腾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腾某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腾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腾某市****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员工、客户出入境通行证,以及收取上述出境人员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办理境外意外伤害保险等工作。2019 年5月6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李某某以公司名义经手收取400名出境人员保险费共266800 元人民币后,未按规定交保险公司投保,该款被李某某非法占有,全部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借款生活开支等,造成该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侵占公司员工、客户保险费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腾某市****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以该公司名义收取的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66800 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具有自首量刑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腾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钏有杰
检察员:杨振昌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腾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车牌号云M*****的**品牌小型轿车一辆,人民币现金4200元,现存于腾某市公安局。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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