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鼎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9月2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自2016、2017年开始在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委会承包土名为“上禾塘”、“猪屋氹”的鱼塘。2017年12月11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被告人郭某某所承包的鱼塘属于征收范围。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郭某某为骗取征地青苗补偿款,购买了一千多棵的罗汉松和几百棵的桂花树种植在其承包的上述鱼塘基上,骗取补偿款共101750。另外,郭某某为骗取更多补偿款,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购买了铁网并自行搭建在其上述两个鱼塘基上,共搭建了684平方米,骗取了补偿款共13680元。
2019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东路怡宝纯净水天露堂大沥店被民警抓获。同年11月29日,郭某某家属协助其退出违法所得共1154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 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鼎湖区永安镇大社村委会征地过程中,在其承包的鱼塘基上搭建铁网、种植大量的罗汉松和桂花树,共骗取国家征地青苗补偿款1154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因赌博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诈骗犯罪行为,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郭某某在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是初犯、偶犯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思源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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