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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生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5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大桥镇****号。1991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7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6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后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生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15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广场附近,趁人不备,盗窃岳某某绿色百利发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现价值2500元。案发后,绿色百利发牌电动三轮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判决书等;2、物证:作案工具开锁钥匙四把;3、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生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多次前科、车辆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生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华东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生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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