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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翼检刑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镇**村**号。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3月20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2019年4月23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贰个月。1992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6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5月7日因涉嫌买卖枪支罪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被闻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乙,别名石某丙,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镇**村**号。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强解回翼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镇**村**号。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强解回翼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原某某,乳名白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乡**村**巷**号。2019年1月2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3月20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2019年4月23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贰个月。

被告人吉某某,乳名某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乡**路**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盗掘古墓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4月30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2019年6月5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贰个月。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镇**村**号。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3月30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逃犯,别名王某乙、王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镇**路**号。2019年1月3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5月22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2009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翼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马某乙,乳名马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镇**村**号。2019年2月10日因涉嫌盗掘古墓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4月30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2019年6月5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贰个月。2007年12月20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赵某甲,别名赵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镇**村**号。2019年2月10日因涉嫌盗掘古墓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4月30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2019年6月5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贰个月。

被告人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72********,汉族,半文盲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乡**街**号。2019年1月3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3月20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2019年4月23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贰个月。

被告人高某某,乳名某某戊,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乡**路**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文某甲、马某甲、原某某、吉某某、马某乙、赵某甲、沙某某、王某甲、高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石某甲、吉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1月份,被告人石某甲、文某乙(另案处理)得知翼城县北史村有古墓后从洪洞赶到翼城,与被告人原某某共谋盗掘古墓葬,后被告人石某甲、文某乙遂居住在原某某苹果园内的房屋,白天在房间内晚上连续到北史村附近探找古墓。后在与北史村交界的曲沃县南韩村杨某甲承包地东侧探找到一古墓葬。被告人石某甲、文某乙、原某某分别纠集被告人石某乙、文某甲、赵某甲、吉某某、王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景某某(已死亡)到南韩村盗掘古墓。农历2009年腊月十二日,上述被告人将盗得两件青铜瓶、三个青铜鼎、两个青铜豆、一个青铜甗存放在被告人吉某某家中。次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他人将所盗掘的文物以25万元倒卖给运城齐某某(已死亡)。经过鉴定:被盗古墓葬是一座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重要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2.2010年2月份,被告人原某某发现曲沃县南韩村杨某甲承包地内一处古墓葬后告诉了被告人石某甲。被告人石某甲、原某某分别纠集被告人石某乙、文某乙、文某甲、马某乙、吉某某等人共同实施了盗掘。经过鉴定:被盗古墓葬是一座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重要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3.2010年3月份,被告人吉某某发现北史村张某甲柏树地中可能有古墓葬,便将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原某某。被告人原某某告诉了被告人石某甲、文某乙。后被告人石某甲、原某某、吉某某、文某乙进行了盗掘。经过鉴定:被盗古墓葬是一座明清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重要遗存物的缺失,对明清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2011年8月份,被告人石某乙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翼城县浇底村刘某某玉米地南侧偏东盗掘古墓葬。被告人石某乙分得赃款2万元。经过鉴定:被盗古墓葬是一座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重要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5.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石某甲、马某甲从洪洞县到翼城县与李某乙(已死亡)共谋盗掘古墓葬。李某乙通过被告人高某某得知南庙村张某乙麦地有一古墓曾经被盗掘过。次日被告人石某甲、马某甲、李某乙、沙某某、李某丙(另案处理)实施了盗掘。经过鉴定:被盗古墓葬是一座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重要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6.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石某甲、李某乙、马某甲携带盗墓工具到翼城县故城村李某丁苹果园探找古墓葬准备盗掘。经过鉴定:盗墓地点在山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

7.2013年秋天,被告人石某甲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省鹤壁市洪滨区刘庄村盗掘古墓葬,盗得一青铜鼎、一个青铜甗、一个青铜酒器。石某甲将文物倒卖后获利20万元。

8.2013年冬天,被告人石某甲组织被告人石某乙、刘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省鹤壁市洪滨区刘庄村对曾经盗掘过的古墓葬再次盗掘,盗得一个青铜鼎、一个青铜戈。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吉某某亲友主动退缴赃款2000元;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文某甲亲友主动退缴赃款2000元;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石某乙亲友主动退缴赃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搜查笔录;8.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文某甲、马某甲、原某某、吉某某、马某乙、赵某甲、沙某某、王某甲、高某某分别合伙或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石某甲组织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7次,被告人石某乙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4次,被告人原某某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3次,被告人吉某某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3次,被告人马某甲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次,被告人文某甲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次,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次,被告人马某乙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次,被告人赵某甲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1次,被告人沙某某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1次,被告人高某某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1次。被告人石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石某乙、文某甲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宣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翼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新平
    杨开亮
    贾元昌

2019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文某甲、马某甲、马某乙、赵某甲、沙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原某某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赃款240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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