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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赖运生,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运生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赖运生在未取得开采资格证的情况下,在罗定市连州镇万车村委大户村朗狗笼山非法开采粘土矿。经罗定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九三大队进行检测,非法开采的粘土矿储量为36867吨。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类矿产品价格认定为每吨人民币7.03元,被告人赖运生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经济价值达25.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运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运生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经济价值达25.9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赖运生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赖运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运生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赖运生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书证一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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