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精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王*通过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介绍卖淫嫖娼,经查明介绍满某某、李某某两人卖淫二十余次,王玲从中渔利二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并从中渔利,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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