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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离检刑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45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住文水县**乡**村**巷2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太原市乘坐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租车,以要去外地办事为由,让李某某驾车带其先后前往文水县、离石区。被害人驾车行驶至离石区吴城镇服务区时,因电动车内的电量不足,将车辆驶入吴城镇服务区充电。充电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以用被害人手机登陆APP充电为由,骗取被害人手机,并趁机将被害人手机内饿电话卡盗走,后通过登陆被害人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将被害人账户内的14336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报案材料、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离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继峰

薛景中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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