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离检刑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45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住文水县**乡**村**巷2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太原市乘坐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租车,以要去外地办事为由,让李某某驾车带其先后前往文水县、离石区。被害人驾车行驶至离石区吴城镇服务区时,因电动车内的电量不足,将车辆驶入吴城镇服务区充电。充电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以用被害人手机登陆APP充电为由,骗取被害人手机,并趁机将被害人手机内饿电话卡盗走,后通过登陆被害人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将被害人账户内的14336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报案材料、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离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继峰
薛景中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