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路**号**幢**梯**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陆续收取卢某戊、卢某甲、林某甲、卢某乙、饶某某、张某某、卢某丙、卢某丁等人的“六合彩”码单报给被告人詹某某,并与被告人詹某某商量从中收取百分之十手续费,被告人詹某某收码后自己坐庄,对被告人卢某某报给其的“六合彩”码单以42倍的中奖率进行赔付。至案发,被告人卢某某共收取“六合彩”赌资人民币81438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詹某某“六合彩”报码金额人民币81438元,被告人卢某某从中获利8143.8元。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坎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卢某某、詹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卢某丁、卢某丙、卢某甲、林某某、卢某乙、张某某、卢某戊、饶某某等八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5、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从被告人卢某某手机微信号“出污泥而不染”提取的聊天记录截图及账户信息、并依法对被告人卢某某小米手机提取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利用“六合彩”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的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珍莲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詹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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