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二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龙岩市新罗区**街道**村**路**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0时45分许,被告人倪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龙岩市新罗区**路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24mg/100ml。随后,民警将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倪某某带至龙岩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倪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经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
4.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焜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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