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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连城县**镇楼**巷**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被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巫某某到连城县莲峰镇**某村保障性住房、某某花园小区、工业园区等地窃取电缆线、入户铜线、铜地插座等物品,被告人巫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涉案价值总计为人民币101488.68元。

1.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巫某某多次窜至**某村保障性住房某幢1-2单元、某幢1-2单元、某幢1-2单元,通过破坏20个入户门门锁的方式,盗走1楼至5楼的入户铜线,长度共计1776.6米,被告人巫某某从中获利7000余元。经鉴定入户铜线价值14958.97元、门锁价值600元。

2.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巫某某多次窜至**某村保障性住房,盗走住房内某幢、某幢、某幢边上三个电缆线井的电缆线60米,卖掉后获利5400元。经鉴定,该电缆线每米价值199.88元,总价值11992.8元。

3.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巫某某窜至连城县某某某某某某号某某号店面旁2号入户梯盗窃2楼至8楼入户铜线共计200米,后将该铜线剥皮后卖掉获利16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价值8.4元,总价值1680元。

4.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巫某某窜至连城县工业园区某某某厂1号厂房二楼车间盗窃24米电缆线,并在该场所将电缆线剥皮,后卖掉获利500元。经鉴定,被盗50平方毫米的电缆线每米价值51.32元,被盗的16平方毫米电缆线每米价值36.01元,总价值925.48元。

5.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巫某某窜至连城县工业园区某某某1号厂房二楼车间盗窃165.3米型号为1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卖掉后获利700元。经鉴定,该电缆线每米价值36.01元,总价值5953.45元。

6.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巫某某窜至连城县工业园区某某某厂1号厂房三楼生产车间盗窃138个地板插座,后卖掉获利700元。经鉴定,该地插每个价值58.33元,总价值5599.68元。

7.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巫某某窜至连城县工业园区某某某厂水泵房内盗窃20米型号为16平方毫米的电缆线,后卖掉获利500元。经鉴定,该电缆线每米36.01元,总价值720.2元。

8.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巫某某窜至连城县工业园区某某某厂边上的配电箱旁盗窃10米型号为4*70平方毫米的电缆线,后卖掉获利900元。经鉴定,该电缆线每米价值142.08元,总价值1420.8元。

9.2018年5月31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接到周某某报警,称其连城县某某某城8号楼长2000米的型号为10平方毫米的电线被盗。经连城县公安局技术勘察,作案现场提取到被告人巫某某的生物检材。经鉴定,该绝缘电线每米价值8.43元,总价值16860元。

10.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巫某某窜至连城县**镇**村**路**号**段长13米的电缆线(4*185平方毫米)。经鉴定,该电缆线每米价值298.05元,总价值3874.65元。

1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巫某某窜至连城县**小区**号楼**号楼**段电缆线,后被告人巫某某将窃取而来的电缆线卖掉获利800元。经鉴定,被盗型号为3*25的电缆线长约25米,每米价值44.12元;被盗型号为3*35的电缆线长约35米,每米价值54.51元;被盗电缆线总价值3010.85元。

12.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到晚上凌晨3时许,被告人巫某某窜至连城县**花园**号楼**梯处窃取型号为5*95平方毫米的主电缆线50米,后卖掉获利23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每米价值273.82元,总价值13691元。

13.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巫某某窜至某某2号楼1、2、3单元窃取12层至16层配电箱内两种型号的电缆线,后卖掉获利600元。经鉴定,型号为4*35平方毫米的电缆线长20米,每米价值64.94元;型号为5*10平方毫米的电缆线长30米,每米价值34.9元;被盗电缆线总价值2345.8元。

14.2018年6月17日,被害人童某某报警,称其在连城县工业园区某某某厂1、2号楼的长500米、型号为1*70平方毫米的电缆线被盗。经连城县公安局技术斟察,作案现场提取到被告人巫某某的生物检材。经鉴定,该电缆线每米价值35.71元,总价值17855元。

被告人巫某某经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童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1488.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多次盗窃、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建斌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羁押在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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