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66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安市**街道**路**号,户籍在福安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0年9月和2018年5月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违反规定在福安市新阳路212号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被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并且在仍旧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继续在上述地点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直至2019年7月25日被福安市卫生健康局查获。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移送被告人陈某某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安市卫生健康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街道**村**路**号;联系方式1385034****;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共计127页,检察卷壹册12页__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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