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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1********,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德化**镇**村**街**号,现住德化县**镇**村**号**楼。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到德化县南环路天桥旁旺华廷陶瓷厂楼下,右拐进厂房通道停车时,因疏忽大意不慎碾压到徐某某(女,2014年7月2日出生),致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某不排除胸腹部受压迫致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侦破经过、出生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肖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德公鉴[2020]4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非道路区域停靠车辆时,因过失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晓莲

检察官助理 梁远见

2020423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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