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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6********,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2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尤某某**镇**村**号其家中与被害人陈某戊因秧苗和地瓜地纠纷发生争吵,被害人陈某戊将带火星的烟头弹向被告人陈某甲并用拳头击打被告人陈某甲的下巴,随后双方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持小山锄击打被害人陈某戊的胸部、背部等处。冲突造成被害人陈某戊胸部、面部受伤、被告人陈某甲头面部受伤。同年7月29日,经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戊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后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照片、法医鉴定委托书、法医鉴定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居住地核实认定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陈某乙、邱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2019]**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扣押、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持凶器伤害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动投案,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由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陈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戊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文

检察员:邱玉清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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