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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黄某某,**,**年**月**日出生,公身份号码3505**6698,**族,**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年**月**日**时许,驾驶闽C**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县**镇**新城往**市方向行驶,至**镇**村路段时,未降低速度并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碰撞到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蔡某甲,造成蔡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3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蔡某甲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安溪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监控录像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川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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