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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诉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63********,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乡**村**路**号,现住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路**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3月2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1日),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于2019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陆某某多次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先后到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际洲村、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局头村、东门村、龙湾村、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长建村、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江汜村、南平市建瓯市南雅镇小雅村、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山后村、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官庄村,分别窃取被害人赖某某、黄某甲、余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林某某、谢某某、王某乙、黄某乙、吴某某、郭某某、魏某甲、黄某乙、魏某乙、叶某某、邱某某、康某甲、王某丙、虞某某、蔡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康某乙、王某丁、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28人所饲养的鸡共计约367斤、鸭共计约220.5斤、兔共计约7.5斤(上述被盗鸡、鸭、兔价值共计人民币19447元)。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南平市延平区**路口被民警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陆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高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王某乙、黄某甲等28人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及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 莉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南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肆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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