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性,1971年9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住陕西省礼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2时40分,窦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礼泉县城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汇源转盘十字时被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215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6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2mg/100ml,窦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良英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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