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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夏某甲,小名“**”,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省**市**县**镇**社区**。1995年1月6日犯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2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释放。2012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先山,系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小名“**”,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省**县**镇*组。2012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释放。2012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石泉县公安局治安处罚,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河北省蓟县公安局治安处罚,2017年因吸食毒品被石泉县公安局治安处罚,2018年6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石泉县公安局治安处罚。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玉香,系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乙,小名“**”,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省**县**镇**社区*组。2008年因殴打他人及故意损毁财物被石泉县公安局治安处罚,2009年因殴打他人被石泉县公安局治安处罚。2012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释放。2012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3日因赌博被汉阴县公安局治安处罚。2015年3月10日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因殴打他人被石泉县公安局治安调解。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刘华,系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丙,小名“**”,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省**县**镇**社区*组。2012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释放。2012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犯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罗某某、夏某乙、夏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12日下午夏某甲、夏某乙因琐事与柯某某(又名柯某)产生矛盾。夏某甲持洋镐把喊儿子夏某乙、夏某丙及途中遇见的罗某某一起闯至石泉县城老街谭某某家找在其家做客的柯某某理论,夏某甲、罗某某、夏某乙、夏某丙手持棍棒殴打柯某某,夏某乙持棍棒击打柯某某头部,罗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柯某某左肋部捅伤,夏某甲用蜂窝煤炉上的烧水铝壶砸柯某某肩部,致柯某某烫伤,夏某丙持谭某某家一铁铲击打柯某某背部,后柯某某被打倒在地,夏某甲等4人随离开现场。2012年2月14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属九级。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与柯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日柯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罗某某、夏某乙、夏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持械殴打被害人致人重伤,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某、夏某乙、夏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后四名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两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夏某乙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夏某丙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蒋  林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罗某某、夏某乙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被告人夏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4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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