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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6********,汉族,专科毕业,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8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2019年10 月2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是睢县实验小学六年级五班班主任,2018年2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李某某在其班级家长微信群加学生家长的微信后,以其“弟弟出交通事故”、“父亲在郑州住院”、“母亲在郑州做眼科手术”、“做卫浴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急用钱”等理由为名,向20余名学生家长借款5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不等,后又以不在睢县、父亲病逝、被小三打伤、离婚等名义推脱不还,共计诈骗学生家长总额约29万余元;2014年3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李某某又以能帮其同事晋级高级教师职称等名义收其多名同事2万、3万不等数额的费用,诈骗其同事等人共计约36万余元;经审查李某某共计诈骗学生家长及同事钱财共计约65万余元,目前没有退赔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

(2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查询证明一份:

(3)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5月25日李某某与马靖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4)2017年02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睢县支行回单一份:

(5)2018年11月2日李某某给杨某某打欠条一份:

(6)2017年02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睢县支行回单一份:

(7)2018年11月2日李某某给张某某打欠条一份:

(8)2017年2月27日经桂芝向李某某转账凭证一份:

(9)2017年9月-2018年12月王某某向李某某微信转账记录一份:

(10被告人李某某的党员查询证明一份:

(11)2019年2-3月份姜某某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12)2018年2月14日薛某某向杜某某打的借条一份:

(13)2018年10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回单一份:

(14)2018年10月26日张某甲给李某某转账记录一份:

(15)2018年12月24日微信转账记录一份:

(16)2018年12月24日王某乙向李某某转账记录一份:

(17)2018年3月13日周某某向李某某转账记录一份:

(18)2018年2月24日李某某给马某某打欠条一份:

(19)2018年12月6日高某某给李某某转账记录一份:

(20)2019年1-2月份邵某某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

(21)2019年3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一份:

(22)2018年12月8日刘某某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23)2018年12月01日曹*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24)2018年9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信息一份:

(25)2018年12月30日杨*某与李某某聊天记录一份:

(26)2018年11月23日张*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27)2018年10月29日张*某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28)2019年1-2月份余某某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29)2018年12月10日余某某与李某某支付宝聊天记录一份:

(30)2018年12月4日李某甲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31)2018年11月25日中国邮政银行取款记录一份:

(32)2018年6月-2019年2月陆某*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33)2018年-2019年陈某甲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34)2016年-2018年袁*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35)2018年郭某某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36)2019年肖某明与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37)2018年11月3日黄某向李某某手机银行转账、农业银行存款各一份:

(38)2019年4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临时羁押证明一份:

(39)2019年4月12日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水丰派出所抓获证明一份:

(40)20150101-20190915中国农业银行睢县支行交易明细单一册;

2.证人证言:证人王丽娜、薛继领、薛勤、翟自勤、刘美芝、薛长江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肖某明、陈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孟某某、黄某、袁*、陆某某、乔某某、赵某某、马某、郑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经桂芝、王某某、姜某某、方某某、张*某、王*、周某某、马某甲、高某某、孙某某、邵某某、金某某、刘某甲、曹*、杨某燕、张*、张*某、余,某某、李某甲、范*、张某丙、田某乙、任某*。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身为实验小学教师身份,向其学生家长虚构家中父母生病,生意急需用钱等理由,以能够帮助学校教师晋升教师职称为由,共计骗取其学生家长及学校教师现金6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至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继伟

(院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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