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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村**组**栋**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1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内,利用互联网登陆“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在该游戏内用游戏聊天公屏发布收购游戏账号信息。被害人杜某某看到该信息后,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在QQ上又冒充5173平台客服人员及游戏账号买方,骗取该游戏账号及密码并进行篡改,随后将杜某某QQ拉黑,同时骗走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2000元押金。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019年3月29日18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600元押金,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及照片、情况说明;2、被害人杜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立新
代理检察员: 张 浩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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