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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皮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400  号

被告人穆x,男,维吾尔,19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6532xx,初中文化,新疆皮某某人,住皮某某x镇x村x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1日被皮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现在在家中。

本案由皮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00点30分左右,被告人穆x在皮某某x镇x度假村跟拜x一起喝酒, 06点左右,受朋友艾x的委托,为了送x(热x)回家,带着吐x驾驶自己的新Rxx号车,到x镇x村x组路的时候,在路边的被砍的树撞了车的右前轮,被巡逻警察发现酒后驾驶。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鉴定为被告人穆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被告人穆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程序,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穆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x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被告人穆x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2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皮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米日尼沙·艾则孜

检察官助理:古丽米热·阿力普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在家取保候审。

2.起诉书8份。

3.案卷材料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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