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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艾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疏附县xx乡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1:00时许,被告人艾xx跟朋友在xx乡xx村xx组的阿xx家一起喝酒。2020年12月23日00:10时许,被告人艾xx酒后驾驶停放在阿xx家门口的号牌为新Qxx红色小型轿车从xx乡1村2组往xx乡五村由南向北行驶。途中因醉酒驾驶车辆失控行入水渠,被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现,当场抓获。

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36.7mg/100mL,后经抽血检查确认被告人艾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已达到法定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xx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违法行为,并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客观违法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xx到案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疏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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