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1、被告人宋某某,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xxxxxxxx5367,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址:新疆疏勒县xx大道xx号院xx号平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xx市xx路xx院,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疏勒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侦查,2018年12月14日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自2018年6月份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在疏勒县xx路其所经营的xx保健品店内销售假药,其中 “金枪不倒”销售9粒,获利5元;“99.9伟哥” 销售3盒,获利24元;“99.9神油” 销售3盒,获利60元;“双效硬的快” 销售4盒,获利20元;“硬十天” 销售2盒,获利10元;“袋鼠精” 销售1盒,获利10元;“蚁力神” 销售5盒,获利35元;“黑老大” 销售3盒,获利15元;“金伟哥” 销售3盒,获利15元;“极品伟哥” 销售4盒,获利20元;“老来硬” 销售3盒,获利9元;“阿拉伯伟哥” 销售3盒,获利30元;“金牌玛卡” 销售2盒,获利20元;“V8” 销售2瓶,获利14元;“伟哥神油” 销售4盒,获利12元;“德国黑金刚” 销售2盒,获利10元;共获利309元。 经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报告认定52种产品为假药,经喀什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99.9伟哥”、“99.9神油”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疏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礼安
附:1.侦查卷壹册。
2.被告人宋某某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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