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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留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329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留坝县***镇***村*组,住址与户籍地一致。2019年1月25日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 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留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留坝县武关驿镇派出所对该镇上**村*组村民邬某某网购枪支的线索进行核查。核查中,民警对被告人赵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在卧室查获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一支(无枪托)。经查,被告人赵某某为守护庄稼,将从勉县牛某某(赵某某的亲家)家中拿回的一根钢管和2015年左右在留坝县武关驿镇***三岔路口**桥隧物资供应站购买的一把射钉器拿给邬某某,让其帮忙将钢管和射钉器的内管进行焊接,组装射钉枪一支。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为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物证:扣押枪支清单;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留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婷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3********;

2、卷宗*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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