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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6********48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四人由渭源县***镇**村***社沿***社乡村路向***镇街道行驶。行至***社**路口时,车辆驶离路面坠下南侧边坡与树木相撞,致车内乘坐人毛某某受伤,毛某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造成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渭源县公安局认定,本起事故赵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73.56mg/100ml;毛某某系生前钝性暴力致颅内闭合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戚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复兴

检察官助理 张  晴

  2020年5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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