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镇**行政村*组,个体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正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李某某在**县城兴旺市场开设店铺销售生猪肉,并结识宰杀、批发生猪肉的李某甲(李某,另案审查),二人形成稳定的供销关系。
2015年李某某加盟庆阳市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雨润专卖”销售点,在出售福润公司配送的冷鲜肉的同时,将李某甲私自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掺杂其中销售。2014年6月截至2019年4月,李某甲共向李某某“雨润专卖”门店配送生猪肉8300斤,单价10元/斤,肉款83000元;2019年4月至案发,李某甲向李某某雨润专卖”门店配送生猪肉1600斤,单价14.9元/斤,肉款23840元,李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甲妻子支付猪肉款19140元,尚有4700元未支付。
2014年6月至2019年11月,李某某共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9900斤,成本达106840元。
2019年12月10日经正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李某某出售的4950公斤(9900斤)生猪肉,市场价格为136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李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生猪肉产品销售者,为谋取不法利益,在“雨润”冷鲜肉中以次充好,掺杂私自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以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朝辉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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