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0618,汉族,初中文化,原任康县长坝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县,住康县长坝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期限15天,2月20日一次退回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3月16日补充调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4年,兰成中贵输油(气)管道建设经过康县长坝镇**村**社、**社,时任**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某某在协助政府、施工方征地的过程中,以张某甲、曹某甲、曹某乙的名义虚报征地面积共16.682亩,虚报用材树、核桃树33棵,共计骗领国家征地补偿款39224元,在生活中花用。
案发后,张某某已全部退赔涉案款39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征地面积,骗领国家征地补偿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涉案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涉案款上交证据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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