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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甘肃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贺某某以其工程工地需租赁汽车使用为由,到庆阳市西峰区陈某某经营的甘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汽车,经双方商议,陈某某将车号为甘M*****的本田CR-V汽车以每天260元的价格租赁给贺某某,租期五天,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贺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了3000元保证金后驾驶该车离开。2018年10月8日,贺某某称该车系别人给自己抵债,将该车以5万元抵押给了银川经营汽车维修厂的贾某某,约定借款月息为5分,得款后贺某某以还需续租为由,将该车一直续租至2018年12月2日,先后向陈某某共支付押金及租金共计14000元,其余赃款用于挥霍。被骗车辆经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95000元。2018年12月2日后贺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租车费用,不归还该车。后陈某某在银川市"****"小区内找到该车,利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回。

2、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以其在银川市有工程需租赁汽车使用为由,到帅某某经营的庆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甘M*****丰田霸道汽车,每天650元租金,租期2018年10月14日至10月21日,双方签订了《庆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贺某某向帅某某支付了5000元租金、10000元保证金后驾驶该车离开。2018年10月21日,因租赁期限到期,贺某某向帅某某谎称其要包月使用该车,并向帅某某转账支付11000元租金。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贺某某用伪造的帅某某的身份证及帅某某与其签订的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并以1000元雇佣名为"杨某某"的**县籍男子冒充帅某某,向蔡某某称该车为帅某某给其抵顶账务车辆,且该车为按揭车,将该车以14万元抵押给了银川市经营二手车的蔡某某,约定赎车时支付5000元手续费。得款后,贺某某先后向帅某某支付了29000元的汽车租金,剩余款项用于偿还账务、个人挥霍。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追回,退还被害人。被骗车辆经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88500元。

3、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贺某某以在银川市有工程需租赁汽车使用为由,到庆阳市西峰区庆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车号为陕A*****丰田汉兰达汽车,每天500元租金,租期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贺某某向该公司经营人王某某支付了3000元租金后驾驶该车离开。2018年11月6日,贺某某伪造了该车的登记证书,将该车以6万元抵押给了银川经营汽车维修厂的贾某某,约定借款月息为5分。得款后贺某某在银川****广场消费103000元。为掩饰其将该车抵押的事实,贺某某向王某某谎称其延长租期一个月,并重新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以预授权刷卡的方式向王某某支付6000元租金未成功,贺某某又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王某某支付了5000元租金,并谎称汽车还要使用,还车时整体结算。2018年12月15日王某某发现陕A*****丰田汉兰达汽车信号消失,电话询问贺某某,该贺承认其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借款,后贺某某逃匿。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追回,退还被害人。被骗车辆经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14000元。

综上,被告人贺某某诈骗作案三起,作案价值共计59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陕A*****虚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壹本;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帅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利群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峰区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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