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其系会宁县**住宅**号楼的**号商住房所有人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购房合同,以支付房款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20000元。案发后,杨某某向王某某赔偿全部损失,王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购房合同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某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慧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会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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